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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倪金芳、辩护人程海 被告人倪金芳被控寻衅滋事罪,由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倪金芳和辩护人程海依法共同形成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落款 2018年10月8日的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起诉书[姑检诉刑诉(2018)871号]指控:2012年底以来,被告人倪金芳因房屋拆迁问题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与戈觉平(另案处理)等人接触后,深受其抱团取暖等言论,与其他访民相互勾连,形成团伙,并成为骨干成员之一。为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蓄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并在网路上恶意炒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参与的具体实施如下: 1、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单只二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等人手戈觉平纠集,解决接受戈觉平的分工安排,实施拉横幅、喊口号、参与现场签名、捐款等一系列行为恶意炒作此案。2015年2月,本案的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倪金芳根据戈觉平的统一安排,为外地访民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解决配合戈觉平和外地访民在法院门口非法聚集,干扰该案的正常审理,造成地铁口被迫关闭等严重后果。 2、2013年12月20日,律师刘某某在常熟市看守所会见一名嫌疑人时,因违规拍摄视频经看守所纠正拒不删除,看守所决定暂缓退还律师证。倪金芳虽与此事件无利害关系,仍伙同他人共计20余人在常熟市看守所没看非法聚集,举标语、喊口号、拨打报警电话、唱国际歌,直至看守所被迫归还刘某某的律师证,持续时间近两小时,严重扰乱了现场秩序。 证据有被告人的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及截图照片,倪金芳及相关人员的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 辩方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应当宣判被告人倪金芳无罪。相反,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程序大规模违法,应当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