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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倪金芳、辩护人程海 被告人倪金芳被控寻衅滋事罪,由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倪金芳和辩护人程海依法共同形成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落款 2018年10月8日的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起诉书[姑检诉刑诉(2018)871号]指控:2012年底以来,被告人倪金芳因房屋拆迁问题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与戈觉平(另案处理)等人接触后,深受其抱团取暖等言论,与其他访民相互勾连,形成团伙,并成为骨干成员之一。为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蓄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并在网路上恶意炒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参与的具体实施如下: 1、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单只二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等人手戈觉平纠集,解决接受戈觉平的分工安排,实施拉横幅、喊口号、参与现场签名、捐款等一系列行为恶意炒作此案。2015年2月,本案的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倪金芳根据戈觉平的统一安排,为外地访民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解决配合戈觉平和外地访民在法院门口非法聚集,干扰该案的正常审理,造成地铁口被迫关闭等严重后果。 2、2013年12月20日,律师刘某某在常熟市看守所会见一名嫌疑人时,因违规拍摄视频经看守所纠正拒不删除,看守所决定暂缓退还律师证。倪金芳虽与此事件无利害关系,仍伙同他人共计20余人在常熟市看守所没看非法聚集,举标语、喊口号、拨打报警电话、唱国际歌,直至看守所被迫归还刘某某的律师证,持续时间近两小时,严重扰乱了现场秩序。 证据有被告人的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及截图照片,倪金芳及相关人员的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 辩方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应当宣判被告人倪金芳无罪。相反,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程序大规模违法,应当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奇葩:审判长两次抢走被告人正在宣读的辩护词!

奇葩审判长两次抢走被告人正在宣读的辩护词 申请依法恢复庭审、再次申请法官张捷回避倪金芳寻衅滋事案审理 苏州市中级法院和苏州市检察院            姑苏区法院院长并审判委员会成员 姑苏区检察院检察长并检察委员会成员: 2019年10月15日,倪金芳被诉寻衅滋事案由姑苏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捷担任审判长。庭审中他有一系类违法行为:不准我委托的辩护人程海先生参加庭审;越权自行决定驳回我要求他回避的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对我申请公诉人回避的申请不予理睬;不准我的大部分亲友旁听(只允许一个亲友旁听);开庭时与倪金芳辩论说北京律师王宇并未被无罪处理;不准被告人发表本案是侦查和检察人员编织的冤假错案,涉嫌徇私枉法;两次抢夺被告人正在宣读的辩护词(由未让出庭的辩护人程海撰写),第二次抢走后不让再宣读,强制结束辩论。 辩方认为,张捷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最高法院关于庭审和旁听、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等一系列规定,粗暴地阻碍和剥夺辩护权、旁听权,破坏了法律正确实施、妨碍司法公正。请求有权机关监督纠正其错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旁听权,依法恢复庭审让辩方把话说完,并决定张捷回避本案审理。 张捷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 越权自行驳回我要求他回避本案审理的申请 因为他无理拒绝我依法委托的程海先生担任辩护人,剥夺我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并在庭前歧视我说 “看不起你”,严重妨碍司法公正,开庭时我再次申请他回避本案审理。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他当庭自行决定驳回辩方的回避申请,并不准复议,藐视法律、滥用职权。 二、 对公诉人检察官孙娟的回避申请不做处理   因为出庭公诉人不依法监督法官张捷限制辩护权的违法行 为,开庭时倪金芳申请公诉人孙娟回避。刑诉法规定检察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但张捷对此项回避申请不做任何处理,径直开庭;孙娟本人也未要求休庭报告检察长做出决定。 三、 剥夺旁听权 案件公开审理和旁听,是为了对旁听人进行法治教育、便于社会监督法院司法公正。本案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都规定,应当满足旁听权,当旁听席不能满足所有旁听者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