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目前显示的是 八月, 2020的博文

709系列苏州大抓捕倪金方寻衅滋事上诉书

  刑事上诉 书   上诉人(一审 被告人 ) 倪金芳,男, 1971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 x x x x x ,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德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怡花园 1幢405室。 辩护人程海,男,自由职业者。    上诉人不服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刑事判决[ ( 2018)苏0508刑初871号 ],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诉理由: 一、 上诉人的被诉行为都是一般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犯罪无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 1.被告人倪金芳等团伙成员在戈觉平的组织下,为干扰案件正常办理,在相关单位附近哄闹滋事(包括通过后勤工作支持、配合其他人员在现场哄闹、滋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出现案件审理期间冲闯法院警戒线、造成地铁口被迫临时关闭的恶劣行为或严重后果。该团伙的动机及行为显然是在于通过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活动干扰案件办理,而非在于依法行使言论表达自由。2.经过团伙成员事先预谋分工,为现场参与滋事的人员提供食宿、车辆等,是为违法滋事行为提供帮助,而非单纯的民事行为。 被 告人倪金芳在他人影响及组织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被告人倪金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 上诉人在一审辩护时已经阐明,被告人等为了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拆迁安置合法权益,参加和声援拆迁被害人范木根等人的庭审声援、到常熟市看守所外声援被非法扣押的刘卫国律师,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谴责违法,是公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民事行为,不构成违法、更不可能是犯罪。一审判决把被告人等一系列合法的民事行为违法拔高到犯罪高度,违反常识,并对被告人人格进行贬损和诽谤。   二、一审法院违法剥夺辩护权,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的存在大面积程序违法,此仅举剥夺辩护权一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亲友担任辩护人。上诉人委托熟悉的程海先生以亲友身份担任辩护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亲友辩护委托书,同时又由上诉人所在的家庭企业 “ 苏州德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