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控告李秀康法官滥用职权剥夺程海辩护权 获取链接 Facebook X Pinterest 电子邮件 其他应用 十二月 06, 2020 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上诉审理,【法院法官违法之系列维权通报】2020-12-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法官李秀康违法剥夺倪金芳委托程海辩护!继一审法院法官张捷违法剥夺程海辩护权之后,二审法院法官李秀康继续违法剥夺程海辩护权! 获取链接 Facebook X Pinterest 电子邮件 其他应用 评论
709系列苏州大抓捕倪金方寻衅滋事上诉书 八月 15, 2020 刑事上诉 书 上诉人(一审 被告人 ) 倪金芳,男, 1971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 x x x x x ,汉族,高中文化,苏州德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怡花园 1幢405室。 辩护人程海,男,自由职业者。 上诉人不服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刑事判决[ ( 2018)苏0508刑初871号 ],依法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上诉理由: 一、 上诉人的被诉行为都是一般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犯罪无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 1.被告人倪金芳等团伙成员在戈觉平的组织下,为干扰案件正常办理,在相关单位附近哄闹滋事(包括通过后勤工作支持、配合其他人员在现场哄闹、滋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出现案件审理期间冲闯法院警戒线、造成地铁口被迫临时关闭的恶劣行为或严重后果。该团伙的动机及行为显然是在于通过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活动干扰案件办理,而非在于依法行使言论表达自由。2.经过团伙成员事先预谋分工,为现场参与滋事的人员提供食宿、车辆等,是为违法滋事行为提供帮助,而非单纯的民事行为。 被 告人倪金芳在他人影响及组织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被告人倪金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 上诉人在一审辩护时已经阐明,被告人等为了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拆迁安置合法权益,参加和声援拆迁被害人范木根等人的庭审声援、到常熟市看守所外声援被非法扣押的刘卫国律师,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谴责违法,是公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等民事行为,不构成违法、更不可能是犯罪。一审判决把被告人等一系列合法的民事行为违法拔高到犯罪高度,违反常识,并对被告人人格进行贬损和诽谤。 二、一审法院违法剥夺辩护权,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的存在大面积程序违法,此仅举剥夺辩护权一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亲友担任辩护人。上诉人委托熟悉的程海先生以亲友身份担任辩护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亲友辩护委托书,同时又由上诉人所在的家庭企业 “ 苏州德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推荐... 阅读全文
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十一月 12, 2019 倪金芳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被告人倪金芳、辩护人程海 被告人倪金芳被控寻衅滋事罪,由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倪金芳和辩护人程海依法共同形成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落款 2018年10月8日的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起诉书[姑检诉刑诉(2018)871号]指控:2012年底以来,被告人倪金芳因房屋拆迁问题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与戈觉平(另案处理)等人接触后,深受其抱团取暖等言论,与其他访民相互勾连,形成团伙,并成为骨干成员之一。为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蓄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并在网路上恶意炒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参与的具体实施如下: 1、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单只二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等人手戈觉平纠集,解决接受戈觉平的分工安排,实施拉横幅、喊口号、参与现场签名、捐款等一系列行为恶意炒作此案。2015年2月,本案的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倪金芳根据戈觉平的统一安排,为外地访民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解决配合戈觉平和外地访民在法院门口非法聚集,干扰该案的正常审理,造成地铁口被迫关闭等严重后果。 2、2013年12月20日,律师刘某某在常熟市看守所会见一名嫌疑人时,因违规拍摄视频经看守所纠正拒不删除,看守所决定暂缓退还律师证。倪金芳虽与此事件无利害关系,仍伙同他人共计20余人在常熟市看守所没看非法聚集,举标语、喊口号、拨打报警电话、唱国际歌,直至看守所被迫归还刘某某的律师证,持续时间近两小时,严重扰乱了现场秩序。 证据有被告人的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及截图照片,倪金芳及相关人员的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 辩方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应当宣判被告人倪金芳无罪。相反,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程序大规模违法,应当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规定: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阅读全文
评论
发表评论